未付进项税的还款
(Repayment of Unpaid Input Tax)

2015年11月06日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句话虽然很老土、江湖味很重,但放诸四海皆准,包括政府部门。现在要说的,正是“欠债还钱”的定律。


欠债6个月,先还关税局

生意很差、超过6个月还没有钱还供应商?
你的供应商可能愿意给你更长限期来还钱,但大马皇家关税局可不这么想…

为什么?
因为你之前已经凭税务发票向关税局索回这项采购的进项税(即使你还没有付钱给供应商),如今过了6个月却未还钱给供应商,供应商不介意,但关税局介意。

关税局会告诉你:请把之前索回的进项税还给我。
是的,根据2014年消费税法令第38(9)条文,如果你超过6个月没有还钱给供应商,但之前已根据供应商发出的税务发票,在申报消费税时索回进项税,那么你必须把之前索回的这笔进项税退还给关税局。

确切点来说,你必须根据供应商发出的发票日期,在6个月内退还这笔进项税。

这就是“未付进项税的还款”(Repayment of Unpaid Input Tax)。如果你欠债超过6个月,就必须退还关税局之前让你先取回的进项税。

那要如何“退还”这笔进项税?

你必须在申报GST-03表格时,在总销项税栏目(Box 5b)里,列明这笔进项税的总数。简单来说,你必须把之前索回的进项税,当作“销项税”来处理。

请参考以下例子:

如果到了01/07/2016(也就是从供应商发票日期算起的6个月),你没有偿还任何款项给供应商,你必须退还之前报税时已索取的RM3,000进项税。
你应该于01/07/2016至30/09/2016报税期的GST-03税表中的销项税总额一栏(Box 5b),加入RM3,000。税务代码是AJS。

我之后还债了,怎么办?

另一个问题来了,如果我退还了进项税(呈报为销项税)给关税局,但之后我也清还了RM53,000给供应商,这时该怎么办?
答案是,你可以再向关税局索回这RM3,000的进项税。因为这是你应得的。

请参考以下例子:

如果你在31/12/2016偿还RM53,000给供应商,你可以在01/10/2016至31/12/2016报税期的GST-03税表中,在进项税总额(Total Input Tax)的栏目(Box 6b),加入RM3,000。税务代码是AJP。

我可以迟索回进项税吗?

在索取进项税方面,大家常有个疑问:我一定要在指定的报税期内索回吗?
答案是:不一定。

根据2014年消费税条例(GOODS AND SERVICES TAX REGULATIONS 2014)第38(4a)项,关税局总监可允许(may allow) 商家在供应日或进口日算起的6年内索回有关进项税。

但根据关税局最新的技术汇报会议纪录,关税局强调,只有在有理由的情况下,才能这么做。否则商家必须在有关报税期内,索回进项税。

你不必写信告诉关税局会迟索回进项税,但一定要有原因,日后被查税时才能有个交代。

可以的话,我们鼓励商家在有关报税期内就索回进项税,就不怕被秋后算账啦!

号外!最新发展…

2014年消费税条例第38(4a)项虽阐明,“持有税务发票的商家”如果没有在指定纳税期内申索进项税,关税局总监可允许他在供应日或进口日算起的6年内索回有关进项税。
但关税局在11月2日上载官网的《总监决定:8》,对上述条文的“持有税务发票”下了两项注解,在以下两个情况:

  1. 有关税务发票进账到公司的日期或时间;或
  2. 拿到账单那一天开始的一年内。

就属于持有税务发票(视何者为先)。

这项补充说明其实让人更混淆,到底当局是否允许6年内索回进项税…再说,事实上也没有人知道何时会拿到发票…
那要如何解决?
我们建议跟着发票日期,就肯定知道所谓的“一年”是几时,也鼓励商家在一年内就索回有关进项税,那就万无一失了!


★下篇預告:   消费税退款GST Re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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