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 Newsletter 23/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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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令下
   
董事及经理的账目记录责任  

   根据2016年公司法令第245条例,公司的应保存账目须遵循以下规定:

  公司、董事及经理

  • 确保交易完成60天内入账记录;
  • 确保妥善保存会计账目和其他记录;
  • 所保存的记录与文件能够充分解释公司的交易和财务状况;
  • 真实及公正地准备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任何其他须附上的文件。

   所有文件和记录

  • 在相关交易或业务完成后保存7年
  • 须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
    或董事认为适当的其他地方,并须随时公开供董事查阅。

   违法公司及每位职员

  • 可被罚款不超过五十万令吉,
  • 或监禁最高三年,
  • 或两者兼之。

   法院特权

  • 法院可在个别情况下命令公司将账目及相关记录开放给代表董事进行审计的核准审计师。

   会计文件和记录在国外该如何?

  • 公司可将马来西亚境外的会计和其他经营记录保存在国外,
    但前提是须将该会计和其他记录发送至马来西亚并保存在马来西亚境内随时可供董事检查。
  • 须保留的会计及其他记录须包括公司业务的报表及申报表,及能让公司真实及公正地准备财务报表和任何其他须附上的文件。
  • 如果会计和其他记录保存在国外,
    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SSM)可要求公司在马来西亚内出示相关记录
    或规定须在马来西亚内保存的记录类型及保存方式。

Source:
Companies Act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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