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拥有的商用产业消费税(上篇)

2016年1月07日

你爱投资、个人名下有好几间出租的产业?请小心,你很可能成为关税局“新目标,必须注册并征收消费税…


当“投资”变成“一门生意”…

刘太虽没有家财万贯,但胜在理财有方,单单自己个人名下就有3间市值上百万的店铺在收租。
刚好小儿子要出国深造,刘太打算在12月卖掉其中一间店铺,充作儿子的升学费用。
这间店铺市值120万令吉,她开价130万令吉,透过经纪找到了买家,最后谈妥售价是120万令吉。
就在双方快达成交易时,刘太这时才突然发现…
“什么?关税局说我是在做生意,竟然要我向买家征收6%消费税? !”
120万令吉再加6%的7万2000令吉消费税,最后含税价格是127万2000令吉。
买家听到这里都打退堂鼓了,除非她自己吸纳这笔税金,否则买卖是做不成了…

重温4大征税条件

是的,从2015年10月28日开始,如果你像以上案例的刘太一样要卖掉手上持有的商用产业,请不要怀疑,你已经逃不开消费税的魔掌了。
因为政府修改了个人名下商用产业的征税条件,过去以为不必征收消费税的个人,现在分分钟要征税了。

在这之前,大家来重温一下,必须注册和征收消费税的4大条件:

i. 提供可征税供应,也就是标准税率和零税率下的物品与服务;
ii. 生意性质(除了非营利机构);
iii. 在大马国内(除了国外供应或出口);
iv. 消费税注册者。

只要都符合上述4个条件,就得征收并上缴消费税给政府。

新条例10月28日生效

个人名下的商用产业不构成“做生意”的性质,也存有一定的灰色地带,所以这次关税局干脆直接为大家定义,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视为在“做生意”。
关税局在最新发布的《2014:总监决定4》中,针对“拥有商用产业的个人”制定更严格的定义和标准,说明白点,此举就是要杜绝逃税兼不错过任何可以征税的机会…

从2015年10月28日开始,凡符合以下其中一个条件的个人,将被视为经营一门生意:

1. 拥有超过2个单位的商用产业;
2. 拥有超过1英亩的商用地段;或
3. 商用产业或商用地段的市值超过200万令吉。

在任何时候符合以上任何其中一个情况的个人,都将被视为经营生意;一旦出售上述产业且售价超过50万令吉,就得注册消费税。

要注意的是,这里要符合两个情况,就是:

一、 你有意供应任何一项商用产业或商用地段,也就是出租或脱售;以及
二、 这项供应的总值或年收入,在12个月内超过50万令吉。

这表示,你必须在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需要注册消费税。如果你出租或脱售商用房产或地段,但租金年收入或脱售价码不超过50万令吉,就不必急着跑去

简单来说,凡以个人名义来投资商用产业如店铺或厂房的人,一定要打起十二分精神,免得蒙查查的当了“应该注册消费税的人”而不自知。

你可要知道,即使你只是一名家庭主妇,也一再强调自己没有在做生意,但只要你符合了关税局的条件,你就是生意人,逃不掉征收消费税的命运。


★下篇預告: 要了解个人名义拥有的商用产业消费税,不算难。更难更技术性的,是联名的商用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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